日照市全面啟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 |
發布時間:2017-11-16 13:58:30 | |
11月5日,日照市印發了《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攻堅行動方案》),切實加強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率和時間,完成省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實施細則》(魯政辦字2017〕150 號),切實加強我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10 月—2018 年 3 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率和時間,完成省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一、主要目標 2017 年,全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確保達到 47 微克/立方米,力爭達到 43 微克/立方米;全市二氧化氮(NO2)平均濃度達到 33 微克/立方米。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 10%以上。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 10%以上,二氧化氮(NO2)連續 3 個月及以上同比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建設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體系 1.加快區縣監測網絡建設。2018 年 6 月底前,轄區內所有區縣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項參數在內的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其中,縣建成 2 個以上,區建成 1 個以上,并實時對外發布信息。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實時上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上傳率達到 90%以上 (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加快區域微站監測網絡建設。按照以網劃格、以格建站的原則,2017 年 12 月底前,在市區范圍內基本建成區域空氣質量監測微站網絡(一期)。微站以監測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兩項參數為主,抽取個別微站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項參數。(市環保局、財政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配合) (二)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 3.加快處置“散亂污”企業。對已經排查出的“散亂污” 企業,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進行分類處置。列入淘汰類的,于 10 月底前依法依規關停取締,要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堅決杜絕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按照發展規?;a業現代化的要求,限期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凡被環保核查出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堅持邊整治、邊摸排,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并限期完成關停取締或進行綜合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4.統籌開展“散亂污”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各區縣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臺賬管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涉大氣污染物排放“散亂污”企業集群的,嚴肅進行責任追究。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污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環保要求,實現做大、做優、做強。升級改造完成并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后方可投入運行,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凡被環保核查達不到要求的,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對違法企業依法頂格處罰。 (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三)加快散煤污染綜合治理 5.不斷提高冬季清潔取暖比例,實施以電代煤、以氣代煤試點。各區縣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以電代煤、以氣代煤工程計劃,年底前完成試點方案制定(每個區縣不少于 200 戶),扎實推進試點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6.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要求。各區縣要對照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開展全面排查,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對排查出的高污染燃料設施依法拆除。(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7.加快散煤替代工作。加大潔凈煤供應及儲備力度,加快潔凈煤配送體系建設,確保 2017 年采暖季市區、縣城所有城中村及城鄉結合部全部采用潔凈型煤、氣或電取暖,嚴禁使用散煤取暖;其他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地區,積極推廣使用型煤、蘭炭等潔凈煤進行替代。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確保轄區內使用的煤炭質量符合國家或地方煤炭質量標準。(市經信委、工商局、質監局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四)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鍋爐。各區縣要對燃煤鍋爐、茶水爐、經營性小煤爐、煤氣發生爐等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要逐一登記,建立管理清單和臺賬。從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完不成淘汰任務或弄虛作假的區縣,嚴格問責。(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9.全面完成燃煤小鍋爐“清零”任務。2017 年 10 月底前,東港區、嵐山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全面淘汰轄區內 10 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以及茶爐大灶、經營性小煤爐;莒縣、五蓮縣全面淘汰縣城 10 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并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提高淘汰標準,擴大實施范圍,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鍋爐(含茶爐大灶、經營性小煤爐)。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凈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取締關閉燃煤鍋爐必須拆除煙囪或物理割斷煙道,不具備復產條件。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照清單,逐一銷號。(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10.加快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 10 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進度,年底前全市所有 10 蒸噸以上的燃煤鍋爐全部改造完成,并同步安裝在線監測設施,與環保部門聯網。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改造完成的燃煤鍋爐,一律停產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11.嚴格控制煤炭消費量。加快實施《日照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落實方案》和《日照市 2017 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嚴控煤炭消費增長,年內實現煤炭消費量凈壓減 81 萬噸,全市 2017 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 1227 萬噸以內。自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實施以來,未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實現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的新建擴建耗煤項目,采暖季實施停產。壓減的煤炭消費量要實施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市發改委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五)切實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 12.系統排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各區縣要深入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和鍋爐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督促企業及時準確上報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節點、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擬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業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相關情況于 11 月底前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 實) 13.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各企業要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運輸;塊狀物料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并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企業,各區縣要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停產整治。 (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六)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綜合治理 14.扎實推進重點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山東鋼鐵日照有限公司投產后外排煙氣要達到《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重點控制區要求。日照鋼鐵參照《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重點控制區要求,盡快實施燒結機、球團煙氣脫硝工程,年底前至少完成 3 臺燒結機脫硝工程,其余燒結機、球團脫硝工程要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并投入使用。嚴格執行新上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現有燃煤鍋爐改造或新上燃氣、生物質等鍋爐外排煙氣嚴格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相關標準要求,重點控制區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 100 毫克/立方米。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漿紙行業堿回收爐通過優化生產工藝、治理設施改造等措施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外排煙氣氮氧化物不得超過 200 毫克/立方米。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符合相關要求不實施冬季錯峰停產的,外排煙氣氮氧化物不得超過 200 毫克/立方米。(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15.實施特別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和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包括鍋爐),新受理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全部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7 年 12 月底前,火電、焦化、石化、建材、水泥等行業企業按照國家特別排放現值和山東省區域排放標準要求,完成污染治理提升改造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 VOCs 全部達到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有更加嚴格排放標準的,從嚴執行。2017 年 12 月底前,各區縣逐行業將轄區內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企業清單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16.扎實推進重點領域 VOCs 治理任務。石化行業嚴格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和相關治理要求。加快推進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制造、機械設備制造、家具制造等工業涂裝類,包裝印刷等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 VOCs 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責令停產整治。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涂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 VOCs 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含 VOCs 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 VOCs 物料的生產應采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以及其它連接件等密封點,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17.推動煙氣排放自動監控全覆蓋。各區縣全面排查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要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各區縣要在已完成現有高架源與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的基礎上,對現有和新增高架源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與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2017 年 10 月底前,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磚瓦企業和燃煤鍋爐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其中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鍋爐等應與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磚瓦企業應與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鋼鐵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環節,相關區縣要組織相關企業查漏補缺,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各區縣要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確保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有效數據傳輸率達不到 90%或一個月內轄區內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七)加快推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18.加快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部完成電力、鋼鐵、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2017 年 12 月底前,全部完成有色冶煉、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
證核發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從嚴處罰。對不按證排污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八)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9.嚴厲查處貨車超標排放行為。建立對重點區域柴油車等高排放貨運車輛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網,確保公路貨運車輛達標排放,倒逼企業加快提高鐵路貨運比例。2017 年 12 月底前啟動上海路、深圳路等主要路段車輛尾氣遙感監測設備的安裝工作;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快建設互聯互通、共管共享的尾氣遙感監測網絡,全面篩查超標排放車輛。(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配合) 加強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管控,采取多種手段降低排放, 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積極推進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實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程通訊終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并作為對在用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鼓勵臨近報廢、殘值較低、車況較差的車輛率先淘汰,引導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更新為清潔能源或國 Ⅴ以上標準車輛。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國 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注銷車輛營運證。(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公安、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重型柴油車的執法力度,每月對重型柴油貨運車輛集中停放地、主要通行道路和物流貨運通道開展聯合檢查,查處一批不安裝車載診斷系統(OBD)、篡改 OBD 限扭要求、DPF 工作不正常、不添加車用尿素或尾氣監測不達標重型柴油車,定期向社會公布處罰信息。(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市交通局負責檢查車輛車載診斷系統、DPF 工作情況以及篡改 OBD 限扭要求和添加車用尿素情況,市環保局負責車輛尾氣監測) 20.強化工程機械污染防治。2017 年 12 月底前,各區縣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 實)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使用冒黑煙高排放工程機械(含挖掘機、 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港作機械和民航特種車輛設備。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冒黑煙作業機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口岸港航局、市公路局、市農機局、市機場辦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各相關部門,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執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工地和港口碼頭等重點區域開展聯合執法,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并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口岸港航局、市公路局等主管部門配合,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1. 加強船舶污染控制。積極推進港作船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工作。(市口岸港航局、日照海事局牽頭) (九)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嚴禁秋季秸稈露天焚燒。強化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體系。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實行嚴格問責,加強監督檢查,對未監管到位造成區域環境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出現秸稈焚燒的,一律嚴肅問責。(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推動秸稈綜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 (市發改委、市農業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3.全面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各類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建筑面積 1 萬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魯廳字〔2017〕35 號文件要求,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在線監測系統,并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渣土運輸車要安裝密閉裝置,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并取消渣土運輸資格。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停止各類道路工程土石方作業和房屋拆遷施工等。對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將其作為檢查重點,嚴格監管,出現違規的企業,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罰,并向社會公開。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4.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嚴格露天礦山新上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按照國家要求的時限依法予以關閉;(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對污染治理不規范、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未通過驗收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地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各區縣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有關情況要及時在媒體公開。(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5.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各區縣要根據職責要求,明確牽頭部門,制定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嚴控方案,明確春節期間限放區域和允許燃放時間,研究推進在重點區域實施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十)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26.鋼鐵行業實施部分錯峰生產。按照省有關要求,鋼鐵企業部分產能實施冬季錯峰生產。(嵐山區政府負責落實) 27.建材行業全面實施錯峰生產。加大建材行業錯峰生產力度,全市水泥企業(不含粉磨站)、磚瓦窯(不含以天然氣為燃料)在采暖季全部實施停產。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要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經所在區縣政府批準后,報市政府備案。鼓勵各區縣結合本地建材行業產業特征,提出更大范圍錯峰生產要求。各區縣要按照省相關要求,將轄區內相關企業錯峰生產方案向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28.大宗物料實施錯峰運輸。各區縣要摸清鋼鐵、焦化、有色、電力、化工、造紙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行業企業產能與原材料運輸比例結構,結合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制定“一廠一策”的采暖季錯峰運輸實施方案;要提前做好生產物資儲備,合理安排運力,封存企業自有車隊中排放較高的車輛,優先選擇排放控制水平較好的國Ⅳ和國Ⅴ標準車輛承擔運輸任務,保證采暖季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運輸車輛比例達到 80%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各區縣要通過廠區門禁系統數據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錯峰運輸執行情況。(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加大疏港車輛管理,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港口集疏運車輛盡量避免進出港區,若生產急需,必須使用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運輸車輛。(市口岸港航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配合) (十一)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29.統一預警分級標準??茖W判斷每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從高啟動預警響應。完善預警分級、解除及打斷判定等標準,將預警分級標準中的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調整為按連續 24 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將持續 36 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過程從嚴啟動預警。同時,空氣質量監測 AQI 已經達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級別且預測未來 12 小時不會有明顯改善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盡早啟動或升級預警級別。(市環保局牽頭) 30.統一各預警級別減排措施。2017 年 11 月 5 日前,各區縣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細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工業企業實施“一廠一策”,盡可能采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為單位實施輪流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社會顆粒物、VOCs 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 5%;全社會 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 10%、20%和 30 % 以上,VOCs 減排比例分別達到 10%、15%和 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區縣可根據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 SO2 和 NOx 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總體要求。減排項目清單按照要求報省環保廳和市環保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市環保局牽頭,各區縣政府、管委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級分解任務壓實責任。各區縣政府、管委作為責任主體,要結合《日照市 2017 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本區縣的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級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本著“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的要求,嚴格按照省和市確定的職責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達標標準,并對各區縣加強指導督辦和現場檢查,確保各區縣抓好任務落實。各企業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確保省和市要求落實到位。建立完善調度、通報、檢查、督辦制度,促進工作落實,每月 20 日前,各區縣及各職能部門將本實施方案各項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報市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三)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結合省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巡查,在全市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嚴查超標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以及“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業鍋爐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達到要求、錯峰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并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且環境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區縣,開展市級環境保護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厘清責任、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肅問責,切實傳導壓力。 (十四)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上級各類資金,統籌中央、省級及市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加大支持力度,優化使用方式。各區縣政府、管委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完善峰谷價格、階梯價格,擴大市場化交易等方式,降低“電代煤”“氣代煤”運行成本,健全供熱價格機 制。 (十五)全力做好電源氣源供應保障。市發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各區縣政府、管委要積極主動開拓氣源,承擔分級儲氣責任,加快城市儲氣設施和燃氣管網建設進度。實施“氣代煤” 的地方須具備相應的儲氣調峰能力。市供電部門要加大“電代煤” 相關的配電電網改造力度,統籌“電代煤”工程的規劃和實施。各電力部門要按照“散亂污”企業取締處置要求和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要求,嚴格落實電力供應。各地要建立電力和燃氣管網快速應急搶修隊伍,確保在電力和燃氣管網事故狀態下,群眾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十六)加強輿情引導和宣傳教育。市環保部門要統籌安排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制定專項宣傳方案,切實做好采暖季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報道和輿情監督工作;會同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等部門,按照既定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氣產生其它不安定因素。各區縣要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當預測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主動向公眾介紹重污染天氣過程持續時間、影響范圍、污染成因,組織各有關部門積極宣傳采取的應對措施,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確保統一口徑,避免多渠道發聲引發負面輿情。 (十七)實施嚴格考核問責制度。市環保部門每月公開各區縣空氣質量現狀和改善幅度排名,向空氣質量改善不利,特別是惡化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制定《日照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辦法》,同時將各區縣落實本實施方案情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各區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能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按照省、市環境保護約談辦法,對轄區環境空氣中 PM2.5、PM10、SO2、 NO2 任一指標連續兩個月惡化幅度最大或季度惡化幅度超過 10%的,啟動約談辦法。 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之前印發的文件對相關重點工作的部署要求與本實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本實施方案未涉及的其它重點工作,按照《日照市大氣污染防治二期行動計劃(2016—2017 年)》《日照市 2017 年藍天保衛戰集中攻堅行動總體方案》和《日照市 2017 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實施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附件:全市各區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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