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藥、涂料、涂裝、印刷等行業VOCs排放標準執行一覽表 | |
發布時間:2019-07-08 16:17:02 | |
日前,福建發布關于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詳情如下: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環保大氣〔2019〕6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監察總隊,各駐市(區)環境監測中心站: 近期,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4-2019)等3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國家標準和我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2-2018)、《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4-2018)等相關地方標準的銜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制藥工業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 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業,其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但對于其中的C271~C276類行業,其“化學反應、生物發酵、分離精制、溶劑回收、制劑加工等工藝設施”排氣筒的非甲烷總烴、甲醛,“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以及“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甲醛等指標排放限值,仍繼續分別執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 1.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2641、C2642的行業及膠粘劑工業,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4-2019);但對于其排氣筒VOCs排放控制,“苯”和“NMHC”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執行DB35/1782-2018有關規定,并增設甲苯、二甲苯兩項指標,繼續執行DB35/1782-2018中表1的有關規定;同時,“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以及“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的非甲烷總烴、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指標排放限值,繼續按照DB35/1782-2018中表2、表3的有關規定執行。 2.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2643~C2646的行業,繼續執行DB35/1782-2018;但在無組織VOCs排放控制上,增設“廠區內監控點處任意一次NMHC濃度值”,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GB37822-2019附錄A的表A.1的相應規定,同時,其他無組織排放的控制要求執行GB37822-2019的有關規定。 三、關于工業涂裝工序、印刷行業執行的VOCs排放標準 工業涂裝工序、印刷行業分別繼續執行DB35/1783-2018、DB35/1784-2018;但在無組織VOCs排放控制上,均增加“廠區內監控點處任意一次NMHC濃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GB37822-2019附錄A的表A.1的相應規定,同時,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執行GB37822-2019的有關規定。 四、關于其他工業企業執行的VOCs排放標準 原適用于DB35/1782-2018中的合成革與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電子產品制造及其他行業(包括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專用化學產品制造、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光學玻璃制造),繼續執行DB35/1782-2018;但在無組織VOCs排放控制上,均應增加“廠區內監控點處任意一次NMHC濃度值”的控制要求,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分別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執行GB37822-2019附錄A的表A.1的相應規定,同時,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執行GB37822-2019的有關規定。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27日
|
|
|
|
上一篇:隆之智成功承接了揚州兩家企業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項目 下一篇:江蘇如皋市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