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二階段)的通告 | |
發布時間:2018-02-02 13:40:58 | |
為加強我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防治,提升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告如下: 一、廈門市所有在生產、服務活動中產生VOCs污染物的化工、印刷、表面涂裝行業(含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都應遵守本通告要求,減少VOCs排放。 化工行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為C26、C271、C282的企業。印刷、表面涂裝行業(含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為第一階段整治行業,以本通告整治要求為準。 二、各企業應建立物料管理臺賬,詳實記錄含VOCs的原輔材料的采購及使用情況,妥善保存原輔材料成分說明書、檢驗報告、發票等原始單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源頭控制 根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采用硫酸法鈦白粉、鉛鉻黃、1萬噸/年以下氧化鐵系顏料、溶劑型涂料、含異氰脲酸三縮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產裝置的企業; 2.禁止新建生產防火封堵材料、溶劑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飾面型防火涂料、電纜防火涂料的企業; 3.禁止生產改性淀粉、改性纖維、多彩內墻(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墻、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縮醛類內外墻(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類(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墻涂料; 4.禁止生產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準的內墻、溶劑型木器、玩具、汽車、外墻涂料,含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錫、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酸、紅丹等有害物質的涂料; 5.禁止生產VOCs含量超過200克/升的室內裝修裝飾用涂料和超過700克/升的溶劑型木器家具涂料; 6.淘汰產量300噸/年以下的傳統油墨生產裝置,禁止生產含苯類溶劑型油墨,淘汰無VOCs收集、回收/凈化設施的涂料、膠黏劑和油墨等生產裝置; 7.禁止生產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四、各企業應采取有效密閉措施,減少VOCs排放。 (一)所有可能產生VOCs的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的儲存、輸送、轉運、投加、廢棄、處置過程: 1.儲存 液體有機化學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等含VOCs物料應采用專用儲罐儲存,所有儲罐應設置呼吸閥系統,呼吸廢氣應設置蒸氣平衡裝置或收集處理。沸點低于150°C的有機物料儲罐應設置保溫并配置氮封裝置或安裝密閉排氣系統進行凈化處理;對于實際蒸汽壓大于2.8千帕、容積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機液體儲罐,必須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頂罐或安裝密閉排氣系統進行凈化處理。 2.輸送轉運 所有含VOCs物料應優先采用管道密閉方式輸送轉運,直接進入原料儲罐、下一步工序或中間儲罐、產品儲罐;采用非管道方式輸送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容器的運輸、裝卸應采用專用設備,并在運輸、裝卸、儲存和空置期間一直保持密閉,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于室內,或至少設置遮陽擋雨等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頂部浸沒式、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無法做到密閉轉移和卸放的,應在轉移或卸放口部位采取局部集氣措施,收集的廢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3. 投加 含VOCs液體物料的投加應采用高位槽或計量泵投加方式,不得采用人工敞口傾倒方式; 含VOCs固體(粉體)物料的投加應采用密閉式自動計量和投料系統;采用氣力輸送投加固體(粉體)物料時,應收集用于輸送物料的氣體;采用移動式密閉投料罐投料時,投料罐的裝填應在固定的封閉區域內進行,該區域廢氣應進行收集,如該區域無法密閉時,應設置廢氣收集系統,所有收集的廢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若釜、罐、槽等容器中已有含VOCs物料,則所有物料投加過程均應按照含VOCs固體(粉體)物料的投加要求進行。 在投加物料期間,含VOCs物料的釜、罐、槽等容器(除氣體放空管外)均應保持密閉狀態,置換氣體應從放空管排出,容器間轉移物料時應配置蒸氣平衡系統,放空管廢氣應收集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4. 危險廢物 盛裝含VOCs廢料(渣)的容器應密閉儲存和存放。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含VOCs廢料應以密閉容器收集,并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更換的VOCs吸附劑以及含油墨、有機溶劑、清洗劑的包裝物、廢棄物等含VOCs的危險廢物,產生后必須馬上密閉或存放在不透氣的容器、包裝袋內,貯存、轉移期間不得打開。 (二)所有產生VOCs的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必須密閉,禁止露天或敞開式作業。不能密閉的部位要設置風幕、軟簾或雙重門等阻隔設施,減少廢氣排放。正常生產狀態下,密閉場所的門窗處于打開狀態或破損視同未達到密閉要求,確實需要打開的,必須設置雙重門。在生產車間及存儲油墨印料、溶劑和稀釋劑等有機材料的車間倉庫安裝排氣裝置的,應將工藝過程廢氣及逃逸性有機廢氣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1. 含VOCs物料的反應、攪拌混合 (1)釜、罐、槽等容器在反應、攪拌混合期間,其進料口、出料口、觀察孔、設備維護孔以及攪拌口等均應保持密閉。 (2)氧化、氫化、酯化、磺化、鹵化、烷基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應尾氣應通過放空管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處理后排放。 (3)反應、攪拌混合等過程的工藝溫度超過60℃時,應在放空管路設置冷凝回收系統。 2. 分離精制 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離應采用密閉式離心機、真空抽濾機、壓濾機等設備,禁止采用開放式的板框濾機等非密閉設備;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餾、濃縮、結晶、干燥等設備應采用密閉式設備;含VOCs物料的分離精制單元設備的外排或放空氣體等應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若無法采用密閉設備,則應將設備置于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操作,并收集該區域廢氣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3. 產品包裝 含VOCs產品包裝(灌裝或包裝)過程應密閉并收集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4. 真空系統 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統應選用無油往復式真空泵、羅茨真空泵、液環泵等無泄漏泵;若因工藝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統必須使用水噴射真空泵或水環真空泵時,則應配置循環水間接冷卻設備和水循環槽(罐),水噴射真空泵或水環真空泵應置于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操作;真空泵的泵前或泵后應設置氣體冷凝裝置,排氣應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三)設備起停、檢修與清洗 載有含VOCs物料的設備、管道在開停工(車)、檢修、清洗時,應在退料階段盡量將殘存物料退凈,用密閉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沖洗清潔,高濃度的清洗水優先排到溶劑回收系統;采用蒸汽和/或惰性氣體清洗,以及吹掃、氣體置換時,應將氣體送至VOCs回收或凈化系統進行處理。 (四)污水處理站的處理構筑物應加蓋密封,廢氣應送至VOCs凈化系統進行處理,或設置局部處理設施。 (五)所有可能產生VOCs的生產場所和工段均應設置廢氣收集系統,將廢氣收集到位并導入廢氣治理設施。集氣管路應標明廢氣走向。廢氣收集系統、治理設施和生產設備的開、關時間必須如實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設施設備的開關時間要求必須寫入操作規程并明示公布。 (六)密閉設施外任意一點非甲烷總烴、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環己酮中的任一種污染物瞬時排放濃度值大于無組織排放標準值2倍的,視同未達到密閉要求。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通告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七)企業應加強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日常維護,防止泄漏。 五、各VOCs產生企業應根據其廢氣特性配套工藝成熟、技術可靠的治理設施進行治理,治理設施凈化效率不得低于50%,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一)各企業應將污染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操作規程和維護制度在設施現場和操作場所明示公布,對燃燒溫度等關鍵技術指標如實記錄,建立運維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工藝流程公示內容應包括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圖、治理工藝總體介紹及主要技術參數。若采用以下技術治理的,公示的技術參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填裝量、更換周期、設計風量、停留時間、吸附進氣溫度、排氣溫度; 2.液體吸收法:吸收劑用量、吸收劑更換周期、吸收裝置壓力、吸收裝置進氣溫度、排氣溫度; 3.吸附-催化燃燒法:活性炭填裝量、活性炭更換周期、設計風量、催化劑用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吸附劑再生周期、脫附時長、進氣溫度、燃燒溫度、排氣溫度; 4.低溫等離子體法:設計風量、停留時間、治理設施耗電量; 5.光催化氧化法:紫外燈管數量、紫外燈管功率、紫外燈管更換周期、設計風量、停留時間、催化劑名稱、催化劑用量、催化劑更換周期; 6.蓄熱式直接燃燒法:進氣溫度、燃燒溫度、排氣溫度、設計風量、燃燒室停留時間。 (二)各企業必須如實記錄吸附劑、除濕劑的裝填量、更換周期、采購發票、轉移處置,相關記錄及佐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采用水簾法預處理的廢氣進入吸附設施前必須經過除濕處理。 2.采用不具備脫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廢氣的,每萬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裝填量應不小于1立方米,廢氣停留時間不得低于3秒。 3.采用低溫等離子體法或光催化氧化法的,廢氣停留時間不得低于1秒。 六、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法等)治理VOCs廢氣的,每套燃燒設施允許設置一根VOCs排氣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廢氣的,一個企業一棟建筑只允許設置一根VOCs排氣筒。新建項目環評文件中必須論述排氣筒數量和高度設置的合理性。 排氣筒應設置符合《固定源監測技術規范》(HJ/T397)要求的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并配備固定電源,設置固定安全的人員通道。 七、各企業每個季度應對其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在網上公示。 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各企業VOCs排污申報情況和污染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各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環境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情況。 九、違反本通告要求實施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VOCs排放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產生含VOCs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三)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五)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六)排污者不按照規定記錄污染防治設施使用情況的。(《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十、各企業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并將整治報告書面報送至所在區環保分局。 十一、本通告由廈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的通告》(廈環控〔2016〕40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月31日 隆之智環保 *** www.ndlrzla.cn *** 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 VOCs 山東LDAR 一廠一策 一企一策 LDAR,VOCs,泄漏檢測與修復,山東隆之智環??萍?,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管控,VOCs減排,VOCs治理,大氣VOCs在線監測,排污許可證,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排放標準,廈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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