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廢氣單位請注意,廢氣排氣筒(煙囪)及排污口應該這樣建設,常見錯誤及整改方案 | |
發布時間:2018-02-01 11:34:20 | |
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的擴大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變更時,須履行排污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視為同意。 排污口應符合“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算、便于公眾參與監督管理
經規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須按照國家環保局制定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與排污口相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廢氣排氣筒(煙囪)規范化整治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國家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統一監測分析方法(廢氣部分)》([82]城環監字第66號)的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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