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7部分:其他行業(征求意見稿)》 | |
發布時間:2017-12-12 09:58:47 | |
日前,山東環保廳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山東除印刷業、表面涂裝業(含汽車制造業、鋁型材工業、家具制造業)及有機化工業外其他行業的VOCs排放做了具體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我廳組織編制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現已完成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根據國家和我省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規定,現將標準文本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17年12月20日前反饋我廳,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王偉 聯系電話:0531-66226665 傳真:0531-86076540 通訊地址:濟南市經十路3377號,郵編:250101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2月6日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7部分:其他行業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7:Otherindustries (征求意見稿) 前言 DB37/280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已經或計劃發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車制造業; ——第2部分:鋁型材工業; ——第3部分:家具制造業; ——第4部分:印刷業; ——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 ——第7部分:其他行業。 本部分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 本部分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濟南市環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莊濤、劉善軍、吳秀超、仇帥、吳彤、邵丹、黃憲江、李蕾。 引言 山東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除印刷業、表面涂裝業(含汽車制造業、鋁型材工業、家具制造業)及有機化工業外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的除印刷業、表面涂裝業(含汽車制造業、鋁型材工業、家具制造業)及有機化工業外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關于征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16758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廢氣排放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2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3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VOCs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廠界VOCs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毫克/立方米(mg/m3)。 3.4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5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其他行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Ⅰ時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屬行業執行表1中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Ⅱ時段的排放限值。 4.2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及新建企業執行表2中的濃度限值。 4.3生產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4.3.1廢氣收集及處理 4.3.1.1產生VOCs的生產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加裝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如不能密閉,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1.2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及VOCs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 4.3.1.3廢氣收集系統宜保持負壓,排風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 4.3.1.4VOCs應優先進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時,應進行凈化處理。 4.3.1.5應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產生的廢氣,吸收、吸附、冷凝、生物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固體廢物等應收集處理后回收利用或達標排放。 4.3.2管理要求 4.3.2.1企業應每月記錄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稱、VOCs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輸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資料,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企業應每月記錄廢氣收集系統及處理設施的保養維護事項與主要操作參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4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4.4.1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m,具體高度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4.4.2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B。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5m2,并設有1.1m高的護欄,采樣孔距平臺面約1.2m~1.3m,監測平臺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廠界監控點數量和位置的設置,應符合HJ/T55的要求。 5.1.3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采樣頻次應符合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要求。 5.1.4污染源采樣方法應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廠界監控點采樣方法應符合HJ/T55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1.5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T75及HJ/T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1.6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819的要求。 5.2監測分析方法 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6實施與監督 6.1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LDAR,VOCs,泄漏檢測與修復,山東泄漏檢測與修復,山東隆之智環??萍迹瑩]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管控,VOCs減排,VOCs治理,大氣VOCs在線監測,排污費,大氣污染,排污許可,排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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