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業大氣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 |
發布時間:2017-12-11 14:46:54 | |
日前,福建省環保廳印發福建省工業大氣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福建省合成革與人造革、木材加工、醫藥制造、電子產品制造及其他行業VOCs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做了具體規定。詳情如下: 前言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規則編制。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未列出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執行國家及福建省相關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或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福建省發布的行業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X月X日批準。
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引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工業企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本標準。
新建企業自20XX年XX月XX日起,現有企業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福建省合成革與人造革、木材加工、醫藥制造、電子產品制造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福建省現有工業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2013)中規定的污染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于本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01環境空氣和廢氣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液相色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a)在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
b)以“非甲烷總烴”作為排氣筒、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的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制指標。
3.2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所測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總量,以碳計。
3.4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5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8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9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0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己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1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3.12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3企業邊界監控點enterpriseboundaryreferencepoint
為判斷企業邊界VOCs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4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現有企業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4.1.2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4.2所涉及行業范圍說明
4.2.1合成革與人造革制造
指外觀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氣、透濕性雖然略遜色于天然革,但具有優異的物理、機械性能,如強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產活動;模擬天然人造革的組成和結構,正反面都與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產活動。
4.2.2木材加工
以木材為原料,采用機械或化學方法進行加工的工業,包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質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等。
4.2.3醫藥制造
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化學藥品制劑制造、中成藥生產、生物藥品制造、獸用藥品制造,其中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按生產工藝不同,可分為發酵類、化學合成類(包括半合成類)和提取類。
4.2.4電子產品制造
主要包括電子器件制造和電子元件制造。電子器件制造指電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導體分立器件制造、集成電路制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制造的生產活動。電子元件制造指電子元件及組件制造、印制電路板制造的生產活動。
4.2.5其他行業
除以上行業外產生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行業。
4.3有組織排放限值
4.3.1有組織排放限值見表1、表2。 4.3.2廢氣收集與處理
4.3.2.1產生大氣揮發性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設施,達標排放。
4.3.2.2凈化設施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保證在生產工藝設備運行波動情況下凈化設施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凈化設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3.1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應不低于15m。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照表1、表2所列對應的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計算結果的50%執行。計算公式參見附錄A。
4.3.3.2若某排氣筒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A;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排氣筒高度最大值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公式參見附錄A。
4.3.3.3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照附錄B。
4.4無組織排放限值
4.4.1無組織排放企業邊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執行表3、表4的規定。
4.4.2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執行。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2新建污染源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采樣口和采樣平臺的設置應符合GB/T16157、HJ/T397等有關標準的要求。
5.1.4對企業排放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規定執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HJ/T55的規定執行。
5.2.2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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