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業如何自行監測廢氣?環保部征求意見啦! | |
發布時間:2017-11-09 16:47:40 | |
日前,環保部印發《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征求意見稿)》。該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學工業(包括除聚氯乙烯工業外的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全文如下: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提出了石油化學工業(包括除聚氯乙烯工業外的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科技標準司提出并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蘭州石化公司環境監測站、燕山石化公司環境監測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學工業(包括除聚氯乙烯工業外的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HJ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1571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664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733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85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化工業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GB31571、GB3157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石油化學工業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參見GB31571-2015附錄)、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
3.2合成樹脂工業syntheticresin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普通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產品的工業。也包括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藝,通過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等方法生產合成樹脂制品的工業,或者以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再生的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或合成樹脂制品的工業。
3.3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s附錄A列出的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石油化學工業企業根據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量大于等于10噸/年的原料、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品,對照附錄A確定企業排放廢水中應控制的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
3.4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airpollutants附錄B列出的廢氣中的有機污染物。石油化學工業企業根據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量大于等于10噸/年的原料、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品,對照附錄B確定企業排放廢氣中應控制的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
3.5工藝加熱爐processheater用燃料燃燒加熱管內流動的液體或氣體物料的設備。
4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廢水排放監測
5.1.1監測點位排污單位須在廢水總排放口、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監測指標與頻次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1執行。
凡生產附錄C中列舉的合成樹脂類型的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必須根據合成樹脂類型,從附錄C中選取其他廢水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除合成樹脂工業外的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附錄A中篩選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5.2廢氣排放監測
5.2.1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5.2.1.1監測點位廢氣直接排放的,應在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相同監測指標多股廢氣混合排放的,應在廢氣匯合后的混合煙道上或分別在各個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旁路煙道也應設置監測點位;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應分別在其廢氣入口及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2.1.2監測指標與頻次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2執行。
凡生產附錄D中列舉的合成樹脂類型的合成樹脂工業排污單位,必須根據合成樹脂類型,從附錄D中選取其他廢氣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除合成樹脂工業外的石油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附錄B中篩選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表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與最低監測頻次 5.2.2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排污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3執行。 5.3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HJ819中的原則,主要考慮機泵電機、空冷電機、壓縮電機、風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A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5.4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4.1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5.4.2無明確要求的,對于廠界周邊存在環境敏感區域的排污單位,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按照HJ664、HJ/T55、HJ/T194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4執行。環境空氣監測時間應與廠界周邊監測時間同步。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1~表3和HJ819確定監測頻次。
5.5.1.1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5.1.2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5.2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HJ819中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5.3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HJ819執行。
5.5.4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HJ819執行。
6信息記錄和報告
6.1信息記錄
6.1.1監測信息記錄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HJ819執行。
6.1.2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要求詳細記錄排污單位以下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也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并整理成臺賬保存備查。
6.1.2.1生產設施運行狀況
a)主體設施
包括工藝加熱爐、各類主要生產裝置等,重點記錄各裝置的原料用量、輔料用量、主產品產量、副產品產量、取水量(新鮮水)、廢水排放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原料含硫量與各種金屬類含量、運行時間等參數情況。
b)公輔設施
包括污水處理裝置、儲罐、火炬系統、動力站等,儲罐包括設計規模、工藝參數(溫度、液位、周轉量)等,火炬系統應連續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火炬氣流量、火炬頭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等)。
c)全廠運行情況
年生產時間分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生產裝置或設施開停工、檢維修)、原輔燃料使用量、主要產品產量等。原輔燃料需要記錄所有危險化學品,輔料重點記錄與污染治理設施和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內容。
6.1.2.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應當包括設備運行校驗關鍵參數,能充分反映生產設施及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a)廢水治理設施包括預處理設施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兩部分,應每天記錄廢水處理量、回用水量、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等)、藥劑使用量、投放頻次、電耗、污泥產生量等。如出現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需記錄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及處理措施。
b)有組織廢氣治理設施需記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時間、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等)、使用藥劑、投放頻次等。如出現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需記錄設施停運、檢維修、事故等異常情況及處理措施。
c)無組織廢氣主要記錄污染治理設施相應的運行、維護、管理相關的信息,可用于說明上述設施的運行情況和效果。
6.1.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記錄
記錄監測期間各類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危險廢物還應詳細記錄其具體去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包括灰渣、脫硫石膏、袋式(電袋)除塵器產生的破舊布袋等。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
6.2信息報告、應急監測報告、信息公開
按照HJ819執行。
排污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
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照HJ81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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