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及散亂污企業注意啦,公安環保查到明年3月! | |
發布時間:2017-10-09 15:55:32 | |
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雷霆行動”。此類違法犯罪是河北最常見、最多發的環境違法犯罪,占環境刑事案件總量的70%以上。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圍繞“破大案、打團伙、端窩點、鏟源頭”,采取“提級偵辦、異地用警”等措施,堅持上游下游一起打,從源頭上、根本上鏟除犯罪。行動中將集中治理一批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集中的重點區域,全面排查、收繳、銷毀一批無牌無證、假牌假證以及報廢的涉危險廢物運輸車輛,對破獲的涉危險廢物刑事案件,逐一追究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打擊涉氣違法犯罪“藍天行動”。重點打擊5類行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的;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通過私自設置管道排放有毒氣體的;利用國家推行煤改油政策的空檔,用危險廢物合成燃料油,非法出售、使用,致使燃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大氣的行為。行動中,既打擊向大氣環境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氣體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具體實施者,更打擊與涉氣企業沆瀣一氣,放任涉氣企業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甚至向企業傳授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方法,共同實施犯罪的監測設施運維企業。 開展環境執法督查“攻堅行動”。由環保部門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采取混合編組、異地執法、交叉執法的方式,對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任務完成情況、環保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散亂污”企業整治進展情況、涉氣排污企業自動監控設施數據造假問題等開展集中督查。 1、廢氣污染檢查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 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 廢氣排放口 ·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2、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査
· 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 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 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3、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環保造假(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從重處罰!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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