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印刷業VOCs監測與核算要求 | |
發布時間:2017-10-09 09:27:18 | |
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提出“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來征收。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
2016年,上海市環保部門就VOCs排放量的核算辦法和核定規則先后出臺了3個政策;①排放量計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石化等5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②排放量核算辦法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③排放量核定辦法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試行)》;這3個政策與上海市出臺的《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和減排方案》相互協調,做到“引避結合”,即在VOCs治理的同時,更要適當實施政策和經濟傾斜形成閉環管理更有利于VOCs的治理和管控。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試行)》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及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申請與核定工作。該規則不只針對VOCs,也包括其他重點污染物,比如煙塵、二氧化硫、COD等固定污染源排放物。企業只有取得排污許可證才能實施適量污染物的排放,并且未來的環保管理思路就是“一證式管理”,即企業取得的排污許可證數量應與排氣筒的數量相等,否則視為違規。
2.VOCs計算方法
VOCs的產生量是VOCs投用量與回收量之差。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據符合相關規定的VOCs含量檢測報告核算,如果企業無法提供有效的檢測報告,投用物料的VOCs含量按100%計,回收物料的VOCs含量按零計。在無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所需相關數據或數據無效的情況下,采用系數法計算。地方環保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VOCs監測數據要求
(1)在線監測數據
VOCs在線監測數據以非甲烷總烴表征,由排氣筒累計排放量表征該時段VOCs實際排放量。排污單位應根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及聯網技術要求(試行)》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且與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按要求通過驗收,并開展質量保證等管理工作。如果排放因子單一,也可用單一因子表征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總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線監測儀器的具體安裝及驗收等要求參照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儀的相關規定執行。
(2)手工監測數據
排氣筒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在線監測設施數據無效應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排放量。
VOCs排放手工監測數據應以非甲烷總烴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總量的污染因子表征。由手工監測獲取該季度排氣筒每小時排放量與有效生產時數之乘積來表征企業該季度VOCs實際排放量。原則上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企業自送樣品的委托分析結果不能作為核算依據。手工監測的監測頻次不得少于每季度1次監測時段和條件應反映企業典型生產工況。具體采樣要求、監測方法應符合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監測資料保存要求等參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及相關標準、規范文件。
(3)監督性監測數據
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抽查比對和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執法的依據。當企業某季度的監督性監測數據與在線監測數據或手工監測數據比對不合格時,該季度采用監督性監測數據核算排放量。若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應依法處罰。
4.VOCs核定規則
(1)首年度許可排放量一般規定
以達標前提下的上年度實際排放量為基礎核定首年度許可排放量。對未達生產負荷的企業,其許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經環保部門技術評估后核定,原則上其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近三年內實際排放量的最大值。
新建項目在正式投運前,許可排放量應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文件進行核定,投運后按實際排放量予以許可。
特別規定: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冬季(每年11月至來年2月)的環境質量狀況對冬季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2)分年度許可排放量
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年度減排目標,在核定首年度許可放量的基礎上,后續年度許可排放量原則上按照同比例削減的原則進行核定。
(3)其他規定
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環評批復量、排放標準核算的排放量,一般不超過排污單位的自行申報量。
監測要求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廣州已相繼出臺了相關的VOCs排放標準要求,針對原輔材料中VOCs限值、排氣筒濃度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VOCs濃度限值有明確規定。其中,對于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布設有以下兩個要求,
一是監測企業邊界和場界。二是生產場所,如果企業為開放式生產,監測點應選在設備工位周邊;如果企業為密閉式生產,監測點應選在車間外1米范圍內。
VOCs監測方法主要有3種:一是手工監測,二是便攜式監測,三是在線監測。常用的手工監測設備是負壓監控箱利用氣袋和針筒來取樣,主要對苯系物、 非甲烷總烴及其他組分進行采集分析。正常情況下,苯系物的量與非甲烷總烴相等或略低。便攜式監測采用便攜式FID可以進行實時監測。在線監測主要兩種方法,一種為GC+FID方法(與手工監測方法一樣),另一種是催化氧化+NDIR方法,這兩種方法都可以實現在線監測的要求。其中,上海市環保執法部門規定使用GC+FID方法對企業的VOCs排放進行監測。
法規要求
目前,整個國家的環保形勢非常嚴峻,通過近兩年不斷的修訂和完善,許多法律法規已相繼出臺,對企業無組織排放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企業要懂法知法,莫因為無知而觸犯法律,從而對自身的經濟利益和信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上海大氣污染物防治條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上海市環保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的《無組織排放廢氣環境行政執法操作規程》中規定“行為罰”,即如果企業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前提下有“無組織排放行為”,無論是否存在排放超標或有其他環境影響后果,只要有行為發生,即可依法予以處罰。其明確環保部門在責令違規企業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改正情況進行現場復查,對拒不改正者,依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排污單位或個人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違法排污行為之一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理外,環保等關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3)被環保部門責令限產、停產整治、拒不執行
(4)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或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并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需要維護、修理或者出現故障而暫停使用的,應立即向市或者區環保部門報告,并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規定并未制定操作規程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的行政手段,通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為及相關責任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通報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條:委托方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在監測過程中有人為操縱、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相關環保部門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環保部門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VOCs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企業從源頭、過程、末端協同控制,讓環保工作盡早介入企業生產過程中,這是當前的現實需求未來必定會對企業經濟效益產生積極的作用。此外,對于企業來說,當前重要的是應選擇一家既有能力又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企業的VOCs排放監管形成一個良好體系,從而更有利于VOCs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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