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印發《環保VOCs監控安裝規范》 | |
發布時間:2020-09-07 14:49:58 | |
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規范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藍天保衛戰的會議精神,提升東莞VOCs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水平,推進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等工作,東莞市發布了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規范,規定了東莞環保VOCs監控設備安裝規范及質量要求。
1.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要求
(1)對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重點監管工業企業的VOCs在線監控系統對煙囪內的 VOCs 排放進行連續在線監測并實時將數據傳輸到相關平臺。采集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排放口的 VOCs 濃度, FID 設備應滿足HJ1013-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中技術要求;PID 設備應滿足 DB 44/ T 1947 連續監測系《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2)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實時有效的VOCs在線監控管理, 在每套環保VOCs監控安裝處理系統的處理前和處理后,各布設一個環保VOCs監控采樣口,對VOCs 排放進行連續自動監控。連續環保VOCs監控設備必須具備總 VOCs 排放濃度、總 VOCs 去除率和流速三個指標的監測能力。
2.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傳感器質控要求
東莞環保VOCs監控系統的傳感器必須按照設計的要求,定期用自動或手動的方法判定VOCs在線監控傳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參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傳感器的輸入讀數的正確與否(如:用恒流電源檢查傳感器的電流輸入信號,誤差應在規定范圍內),在傳感器出現缺陷或發生故障時及時告警,確保VOCs在線監控傳感器正常工作,提供有質量保證的電器參數數據。
3.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采樣選點要求
(1)對于涉及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和廢氣排氣筒,且排氣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漏泄現象。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米。
(2) 東莞環保VOCs監控安裝的監控采樣口位置的布設,要優先參照國家標準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 等環保VOCs監控安裝標準、規范執行,避免采樣失真。依據 HJ76-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 、顆粒物) 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及 HJ/T57-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處理設備出口/煙囪總排放口應為 5 倍直徑(矩形管當量直徑 D=AB/(A+B)A,B 為邊長)長度無變徑的直管段。
根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_16157-1996對于氣態污染物采樣,由于氣態污染物混合比較均勻的,其環保VOCs監控安裝采樣位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3)廢氣參數(如流速等)監控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相關要求。
4.東莞環保VOCs監控設備安裝要求
污染源VOCs 總量在線監測儀由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及VOCs 總量傳感器組成,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主要實現將 VOCs 總量傳感器的數據進行處理并傳輸至上位機,VOCs 總量傳感器主要實現 VOCs 總量的采集并將數據傳送給 VOCs 總量數據采集傳輸儀。安裝示意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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