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的VOCs無組織排放? | |
發布時間:2020-08-17 10:05:09 | |
《VOCs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的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了7個方面的控制要求,包括: (1)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中;盛裝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場地。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VOCs 物料儲罐應密封良好,其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標準中相關控制和運行維護規定;VOCs 物料儲庫、料倉應設置為密閉空間。 (2)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罐車;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揮發性有機液體進行裝載應符合標準中相關規定。 (3)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產和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時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建立泄露檢測臺賬,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廢水輸送溝渠、儲存和處理設施,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廢水集輸系統(密閉管道、溝渠)的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對開放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總有機碳濃度進行檢測,確實是否發生泄漏,并進行泄漏源修復與記錄。 (6)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管道應密閉;根據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6297或先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企業邊界及周邊監控要求執行GB 16297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首先要控制油品呼吸損耗。呼吸損耗是溫度變化使容器產生“吸進和呼出”而導致的揮發性有機物損耗,可通過在容器出口附加的蒸氣保護閥來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在生產過程中,強化煉油化工一體化優勢,以縮短工藝流程、降低基礎原料及中間產品成本、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為主攻方向,開發以低碳烴和芳烴生產為重點的大規模、短流程的低成本化工原料生產工藝。 在末端處理上,現有處理設施包括各類回收裝置(冷凝、膜分離),火炬,焚燒裝置和吸附凈化裝置等。冷凝、膜分離主要針對小風量高濃度的氣體,火炬、焚燒裝置主要針對點源排放的氣體,其中火炬主要是處理那些回收價值不大,間歇排放的氣體。這類方法在正常情況下凈化效率較高,但存在投資和運行成本較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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