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三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
發布時間:2019-06-11 14:30:16 |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一、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二、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制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三、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制藥、涂料、油墨和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相關規定。
|
|
|
|
上一篇: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 的排放控制及產業發展 下一篇:場地調查及風險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