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監測司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標準答記者問 | |
發布時間:2017-10-17 17:40:36 | |
問:為什么要編制《指南》?
答:在對水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的調研中發現,由于缺少系統性的技術指導文件,多數企業自行監測方案不夠完善,排污單位所開展的自行監測活動不能完全反映其排污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比如: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不規范、監測項目不完整、監測頻次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多數排污單位所開展的自行監測主要以廢氣監測為主;廠界噪聲自行監測率較低;無組織廢氣排放、廢水排放及周邊環境監測率很低。
2017年7月27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正式發布實施,在自行監測管理要求一般原則中明確,水泥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要依據《指南》的要求。因此,《指南》發布后將成為水泥工業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主要技術支撐文件。
問:《指南》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答: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礦山開采、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適用本標準。
問:《指南》對監測點位、指標和頻次是如何確定的?
答:從排放源分類角度,根據生產類型,將水泥企業分三大類梳理監測點位。一是水泥制造類,監測點位主要包括: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烘干機、烘干磨、煤磨排氣筒;破碎機、磨機、包裝機排氣筒;輸送設備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的排氣筒。二是礦山開采類,監測點位主要包括:破碎機排氣筒和輸送設備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的排氣筒。三是散裝水泥中轉站及水泥制品生產類,主要監測點位為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的排氣筒。
根據各排放源污染負荷貢獻率,將排放源分為三大類。一是水泥窯窯頭窯尾,這類排放源排放量貢獻率最大。二是磨機、包裝機、破碎機等,這類排放源排放量貢獻率介于水泥窯窯頭窯尾和其他排放源。三是輸送設備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這類排放源數量大,但貢獻率較小。
在污染物指標確定上,《指南》主要以當前實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依據。
一般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按照《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選取廢氣污染物監測指標;按照《工業排污單位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選取噪聲污染監測指標;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水泥制造》(HJ/T 256)選取廢水污染物監測指標。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在上述監測指標的同時,還應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中相關指標的監測。
水泥窯窯頭窯尾為水泥企業主要排放源,根據排放量核算需要,結合實地調研情況,規定對窯尾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開展自動監測,對窯頭顆粒物開展自動監測。
磨機、包裝機、破碎機等,顆粒物監測頻次為半年一次。但排污單位應合理安排監測計劃,保證每個季度相同種類治理設施的監測點位數量基本平均分布,這樣才能滿足季度排放量核算的需要。
輸送設備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顆粒物監測頻次為兩年一次。主要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并與布袋除塵器壽命相匹配。
對于氨,主要考慮適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去除煙氣中氮氧化物的工藝,監測頻次為季度。
氟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監測成本較高,且與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協調效果,監測頻次定為半年。
問:《指南》對協同處置類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有哪些規定?
答:水泥窯協同處置是水泥工業提出的一種新的廢棄物處置手段,可用于處理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
在監測點位的設置上主要包括: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旁路放風系統排氣筒和固體廢物儲存、預處理單元排氣筒三類。在指標的選擇上主要依據《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來確定。在監測頻次上,考慮到GB 30485中已明確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要求,故本標準與GB 30485進行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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