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 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 (2016—2017年) | |
發布時間:2016-07-05 09:37:01 | |
河南省治理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 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 (2016—2017年) 為深入貫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河南省2016年度藍天工程實施方案》,有效遏制我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總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河南LDAR) 一、總體要求 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生產全過程管理,通過改進生產工藝、實行清潔原料、安裝治理設施等措施,有效減少VOCs排放。重點推進石油煉制、石油化學、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治理;全面完成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強力推進規模餐飲場所油煙治理。堅持突出重點、加快推進,注重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大幅減少重點行業VOCs排放,為完成全省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完成15家石油煉制、159家石油化學、245家表面涂裝、157家包裝印刷企業VOCs治理;完成304座儲油庫、5089座加油站、957輛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強力推進8119家規模化餐飲場所油煙治理,確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達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優良天數達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數大幅減少。 三、時間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攻堅階段,2017年為鞏固提高和建立長效機制階段。(河南LDAR) 四、主要任務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行業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報的15家石油煉制、159家石油化學企業VOCs治理,分別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學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體系,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設置編號和標識,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河南LDAR) 2.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排放控制。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方式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采取適當措施盡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火炬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規范的點火系統,確保通過火炬排放的VOCs點燃,并盡可能充分燃燒。 3.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在符合安全等相關規范的前提下,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采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運輸工具。 4.加強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和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 5.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裝置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廢氣和檢修前清掃氣應接入回收或凈化處理裝置。 6.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重點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企業的有組織廢氣排放,要逐步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廠界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7.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優先選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先進密閉的生產工藝,加強生產、輸送、進出料、干燥以及采樣等易泄露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排查,查漏補缺,確保所有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學企業完成VOCs治理。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實施停產治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對照本方案所列企業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加強指導督促和執法監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銷號一家,確保按時完成治理任務。 (二)表面涂裝行業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報的245家表面涂裝企業VOCs治理,重點整治范圍為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制造、集裝箱制造企業和有噴涂車間的汽車4S店等汽車維修保養單位。 1.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其中汽車制造、家具制造、電子和電器產品制造企業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 2.積極推廣綠色涂裝工藝。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09)的規定,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E01—2008)的規定。 3.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各類表面涂裝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盡可能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 4.開展工藝廢氣治理。烘干廢氣應收集后采用焚燒方式處理,流平廢氣原則上納入烘干廢氣處理系統一并處理。噴漆廢氣宜在高效除漆霧的基礎上采用“吸附濃縮+焚燒”的方式處理,宜采用干式過濾高效除漆霧,也可采用“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規模不大、不至于擾民的小型涂裝企業也可采用低溫等離子技術、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凈化后達標排放。VOCs污染控制裝置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排查,查漏補缺,確保所有重點表面涂裝企業全部完成VOCs治理。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實施停產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對照本方案所列企業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加強指導督促和執法監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銷號一家,確保按時完成治理任務。 (三)包裝印刷行業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報的157家包裝印刷企業VOCs治理,重點整治范圍為書及報刊印刷、本冊印制、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企業。 1.注重源頭污染預防。推廣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鼓勵采用環保性能較優的柔版印刷工藝和無溶劑復合工藝,逐步減少凹版印刷工藝、干式復合工藝,對凹版印刷機械設備的烘干系統等進行技術革新或工藝改進,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膠黏劑等低VOCs或無VOCs的環保材料。 2.加強工藝廢氣逸散控制。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有機物料逸散,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油墨的單張印刷應避免無組織排放,利用車間換氣系統的收集廢氣;輪轉印刷應在所有VOCs排放點設立廢氣收集裝置;使用溶劑型膠粘劑的復合過程應密閉干燥段,在工藝線上安裝廢氣收集設施。 3.開展工藝廢氣治理。根據印刷行業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在油墨、膠黏劑稀釋、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閉式負壓廢氣收集系統,并與生產過程同步運行,確保含VOCs廢氣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VOCs總凈化率不低于90%。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采取吸附法進行回收利用;對高濃度但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采取熱力燃燒法;對于低濃度、大風量的印刷廢氣,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或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并可根據成分、規模和環境敏感性等情況,選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車間必須安裝吸附裝置對有機溶劑進行回收。清洗用溶劑應進行回收。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排查,查漏補缺,確保所有重點包裝印刷企業全部完成VOCs治理。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實施停產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對照本方案所列企業清單,建立工作臺賬,加強指導督促和執法監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銷號一家,確保按時完成治理任務。 (四)加強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管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報的304座儲油庫、5089座加油站、957輛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分別達到《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要求。 1.新改擴建的儲油庫、加油站及新投運的油罐車,必須同步實施油氣回收治理;在建或試運行的加油站、儲油庫應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在營加油站、儲油庫必須完成油氣回收治理改造。 2.對未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達不到治理標準要求的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依法實施停業整改,拒不停業整改的,由商務部門吊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交通運輸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直至吊銷道路運輸證。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排查,查漏補缺,確保所有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完成VOCs治理,同時將未取得資質的黑加油站(點)予以取締。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的環保驗收及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油罐車運輸企業、油罐車輛的資質審查認定工作;各級發展改革、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牽頭取締黑加油站(點);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儲油庫項目核準工作。 (五)加強規模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各地排查上報的8119家規模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基準灶頭數大于等于6個)均要加裝集氣罩,建設密閉的油煙排放管道,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要求。 1.規模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的餐飲場所,須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2.規模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必須征得規劃部門、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3米以上。 3.規模餐飲業單位油煙凈化設施必須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并建立臺賬,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自2016年11月1日起,所有未安裝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規模餐飲企業,依法責令實施停業治理。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對本轄區規模餐飲場所油煙治理工作負總責,由當地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規模餐飲場所的油煙治理,要建立工作臺賬,加強執法監管,確保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銷號一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五、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發動。省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新聞出版廣電局和河南日報報業集團,要通過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根據職責分工,向社會宣傳解讀我省VOCs攻堅治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展示我省治理大氣污染的決心。同時,積極宣傳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緊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各省轄市、縣(市)要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號召廣大群眾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作用,形成VOCs攻堅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和強大工作合力。 (二)嚴格監督執法。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保障各項VOCs治理任務順利完成。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VOCs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現場執法力度,對不穩定達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等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對惡意偷排等性質惡劣的行為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調度通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要依據本方案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定期進行調度通報,及時掌握工作進度,查找存在問題,明確整改要求,加強督辦考核,確保完成任務。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將有關任務進展情況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每月對各項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在河南日報、河南電視臺等主要媒體公布任務完成良好、較差的省轄市、縣(市)名單。 (四)嚴格獎懲問責。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省政府將對嚴格落實大氣污染治理監管職責、治理措施落實到位、VOCs排放量明顯減少、大氣環境持續改善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上給予傾斜。對未按時完成VOCs治理、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和餐飲油煙治理任務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將在全省通報批評,取消當地政府及責任單位環保評先評優資格,并扣減其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本方案所列各項目標任務納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藍天工程年度考核內容,省監察廳、環保廳將對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對目標任務未完成、工作推進不力的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執行《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藍天工程行動計劃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務,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或被國家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地方,將啟動失職追責程序,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給予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成員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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