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出爐! | |
發布時間:2023-01-04 16:50:10 | |
近日,生態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第28號部令《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2022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來源于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后確定。 第三條 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注:1.PFOA類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ii)全氟辛酸鹽類;(iii)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即會降解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基團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團,n>16;(iii) 具有≥8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烴磺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C10至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48%,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于或等于1%。 3.PFHxS類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鏈異構體;(ii)全氟己基磺酸鹽類;(iii)全氟己基磺酸相關化合物,是結構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質。 4.已淘汰類新污染物的定義范圍與《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相應化學物質的定義范圍一致。 5.CAS號,即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CAS)登記號。 6.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本清單。 7.未標注期限的條目為國家已明令執行或立即執行。上述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中未作規定、但國家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活動和使用含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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